化妆品小样虽好但不能这样卖!
来源:火狐体育世界杯app哪里下载 发布时间:2024-09-21 03:39:40
近期,厦门市集美区两商家因销售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化妆品小样,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处以罚款一万元。
这些化妆品的塑料袋外贴有简易标签,但标签内容仅含有化妆品名称、条形码及其编号、售价,未标识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等内容;且塑料袋内的化妆品外包装均为外文,无中文内容标签。
消费者买产品时,应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电脑小票,并在票据上注明购买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商和生产批号,以利于依。无中文名称、无生产厂商、无有效期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法规,化妆品小样(包括免费试用、通过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的人提供的化妆品小样)作为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联的内容一致。
即使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也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有效期等信息;
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备案人地址、全成分等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因此,化妆品小样在作为最小销售单元时,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呈现给消费者。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化妆品小样需经药监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或在上市销售前对所在地药监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