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违规促销……江苏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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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9月28日讯 据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第五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问题。
2021年5月28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常州长兴诺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的“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汝悦春秋苑”楼盘、吸引客户、推动楼盘销售,于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了“你买房、我买单,最高单套赞助200万元现金”活动。按照该活动规则,总计有近400位购房者获得最终抽奖资格。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在汝悦春秋售楼处举行了抽奖仪式,采取随机抽奖方式,确定了最高奖中奖人业主朱某。因业主朱某所购房屋总价为193.3492万元,所以最终奖金为193.3492万元。5月24日,当事人以汇款的形式向业主朱某兑付了奖金。5月31日,当事人主动删除微信公众号有关内容、开展了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并制定了合规经营整改措施。
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1年7月30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邳州市天山北路东侧的“金樾府”项目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金樾府”项目地块初中施教区与邳州市教育局公布的所属地块施教区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金樾府”商品房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向消费者宣传项目地块初中施教区为运中北校区,与邳州市教育局确认的该项目所属地块属于邳州市第四中学施教区不符。且当事人在已售卖的738套商住房公示的销控表中,缺少朝向、层高、楼层、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总价等内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文件不符,未依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因当事人销售以上商品为市场调节价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7月12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予1000000元罚款;2、对当事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给予369000元罚款,以上二项罚款总计1369000元。
2021年4月20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卷宗,要求对伍某某涉嫌通过商业贿赂方式谋取竞争优势获取违法来得到的,建议查处。2021年5月7日,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02年,当事人和杨某某在时任江苏省体育训练中心主任陈某帮助下中标南京体育学院游泳馆改扩建工程中的土建、水电及设施安装工程,这个工程当事人没有获利。2007年4、5月,当事人为感谢陈某分2次送了人民币17万元。2010年当事人在陈某承诺后,找到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仁集团)合作,由华仁集团参与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二期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二标段项目的招投标,在陈某的帮助下顺利中标并承建该工程。2011年11月份,华仁集团在该工程结束后,当事人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7170.1348万元的土建工程款3%、装潢工程款5%获得300万元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为感谢陈某在该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送给其2万美元和100克的黄金金条一根,根据当时汇率及金价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149673元。
2021年4月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认定2007年4、5月至2013年,伍某某送给陈某人民币17万元,2万美元和100克的黄金金条一根的事实。伍某某在审核检查起诉期间主动退出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0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5月25日,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万元,合计3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6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宜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线索,会同宜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当事人张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以会议销售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茯砖茶(黑茶),现场发现库存茯砖茶(黑茶)10盒。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8月份开始至2020年10月16日被查获时止,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28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通过会议销售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茯砖茶(黑茶)。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茯砖茶(黑茶)过程中通过组织消费者上课和在微信群中发送信息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茯砖茶(黑茶)具备九大功效:1. 补充膳食营养;2. 助消化,解油腻,顺肠胃;3. 降脂,减肥,软化人体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病;4. 抗氧化,延缓衰老,延年益寿;5. 降血压;6. 改善糖娄代谢,降血糖,防治糖尿病;7. 杀菌,消炎;8. 利尿解毒,降低烟酒毒害;9. 提升免疫力功效。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茯砖茶(黑茶)是一款普通预包装食品,由安化县胜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并不具备任何医疗和保健作用。
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将不具备医疗和保健作用的茯砖茶(黑茶)宣传具备九大功效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2021年3月3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当事人库存的茯砖茶(黑茶)10盒;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250元,罚款995000元,合计102025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7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检测协会组织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价格串通,于2019年6月1日将小汽车的检测费从170元/辆涨到270元/辆。
经查,执法人员发现市区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从2019年6月1日调整了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涨幅在100元左右,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检测协会涉嫌组织价格串通行为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询问了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其他成员,查阅并提取了涨价会议签到簿、部分参会人员会议记录、协会成员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各检验测试的机构6月1日明码标价情况和收费情况。经查,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检测协会会长孙某、副会长张某于2019年5月22日开始,通过组织市区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负责人召开会议、建立微信群等方式串通连云港市区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统一涨价,于2019年6月1日起连云港市区11家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集中实施了涨价,其中蓝牌汽车机动车检测费(安全技术检验和尾气检测)从原来的168元/辆涨到270-290元/辆不等,涨幅在110元/辆左右。
当事人组织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统一涨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之规定,经请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件构成价格串通行为的事实基本成立。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2021年4月9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3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经营“通佑达货架”淘宝店铺和拼多多店铺与举报人“银祥货架旗舰店”中的商品详情页面高度相似涉嫌混淆,要求查处。
经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堆放有包装上印有“银祥货架”字样、贴有快递单号的货架。当事人经营的“通佑达货架”拼多多店铺销售的“加厚角钢货架置物架、多层落地家用阳台花架储物铁架、仓储超市展示架”等三款商品的商品详情页面中的部分照片内有“银祥货架”字样,且页面整体与举报人经营的“银祥货架旗舰店”天猫旗舰店中的商品详情页面高度相似。
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常熟旭忠货架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银祥货架旗舰店”天猫店铺为天猫平台“仓储货架类目”top10商家,在综合店铺排名及消费者认知度方面均为业内佼佼者,商品名称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事人吕某、吴某实为其前员工,且任职期间制作了“银祥货架旗舰店”天猫店铺内的商品详情页面。二人离职后,盗用了产品图片,连产品质检报告、商品详情页(装潢)、包装图均被 “一键搬店”盗用。当事人网店在销售产品页面中,多次使用原图网店的原创产品图片,部分产品网页相似度高达90%以上。部分产品图片直接抄袭,连商标也被使用在盗图网店网页中,且不加任何遮掩,出现位置及字体都完全一致。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同时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和对销量的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反不正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21年6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射阳县“饿了么”外卖平台多次通过抬高入驻平台商家的商品原价,再以极低折扣打折的方式,在市场搞虚假促销活动,以价格偏差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下单消费。
经查,射阳熠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负责射阳“饿了么”网络日常运营、业务管理等事宜。当事人为提高网络外卖平台销售业绩和社会影响力,于2021年3月至4月,在“饿了么”外卖网络站点平台上开展促销打折活动,在入驻网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射阳经济开发区斯华饮品店、思萱奶茶店、尚飞小吃店等13家平台网店的21个商品原价进行更改,以0.58折至2.03折不等的折扣价进行促销。经核查,这13家入驻网店在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前7日内,无论是在网络站点平台还是在其实体店内均未以当事人所标注的原价交易过相应商品,而是以店内标示的价格正常销售,因此促销商品的实际原价应当是店内标示价格。当事人在网页上标注的“原价”远高于实际原价,构成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并及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平台上将虚假标注的原价更改为正常的价格,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列“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2021年8月3日,盐城市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行政处罚。
2020年8月5日,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交函,发现江苏大厨帮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为长江产地的白鱼。
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白鱼、羊排、雪龙鱼等速冻生制品的生产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东侧成品库内发现6箱已经封箱的上述标注“长江大白鱼”字样的成品白鱼,19箱未封箱的标注“长江大白鱼”字样的成品白鱼。另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内还发现了27300个上述标注“长江大白鱼”字样的包装袋和900个上述标注“长江大白鱼”字样的包装箱。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成品白鱼、包装箱、包装袋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原料白鱼主要从常州市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高斌水产批发部和葛二水产批发部进货购进。上述两家水产批发部销售的白鱼均为塘口养殖白鱼,不是长江流域中的白鱼,大部分来自浙江德清恒南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和德清会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8月8日,当事人发布食品召回通知函,将2020年7月21日前生产的白鱼从经销商处全部进行召回处理。8月19日,当事人向金湖局提供其已经整改后的白鱼包装袋和包装箱,对白鱼包装上的“长江”字样予以整改。
当事人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为长江产地的白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且主动召回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21年2月23日,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开展坚决清理整治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行动》对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门牌、场所装潢、价目表上使用知名医院“同济”字号。
经查,当事人设立于2015年,2020年8月核准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为“海门同济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2021年1月当事人办理了变更手续,重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变更为“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据当事人自述,在名称变更前,为扩大知名度经上海同济医院授权使用“同济”字号,同时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都使用了“同济”字号。2021年1月,当事人决定不会再使用“同济”字号,并办理了登记名称变更,但未对原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使用的“同济”字号作更改,而是延续使用至案发。2021年6月8日,当事人向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海门同心医院长江路口腔诊所整改情况汇报”1份,对擅自使用“同济”字号情况做了整改。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帐目,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21年7月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0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扬州世纪电影城违法使用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带有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活动标识的商业广告,当事人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7月17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