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重磅!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消费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世界杯app哪里下载    发布时间:2024-03-17 07:19:29

  2023年浙江省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铁拳”综合执法,聚焦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器械、美容美发、特定种类设备等重点领域,严查一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本次发布10件消费领域典型案例,一方面旨在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激发消费活力;另一方面希望各市场经营主体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到诚信经营、用心服务。

  2023年2月6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松阳县某农资有限公司复合肥料钾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不合格的涉案复合肥料。2023年2月13日,涉案产品的生产企业向本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3月9日,本局收到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有商家在农村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净水器,不少老年人已受骗购买,经核查后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松阳县某村现场通过赠送小礼品、开展TDS检测笔实验、口头宣传、播放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使老百姓误以为平时饮用的自来水不干净,使用涉案净水器过滤能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事人在宣传推销现场播放的视频系由2012年央视发布的新闻剪辑而来,播放时当事人没有提及视频发布的背景、时间等内容,断章取义宣传饮用水存在问题,从而制造花了钱的人饮用水不安全的恐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检查,当场抽取了“龙井茶(三级)”茶叶(净含量:250克)和“龙井茶(二级)”茶叶(净含量:250克)。2023年5月19日,松阳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了上述两个批次样品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均显示为上述两个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实际平均含量小于其标注的净含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信息对松阳县某副食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一楼冷冻库发现21种50余包超过保质期限的冷冻食品,上述冷冻食品与未过期食品混放且部分已开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阳县某口腔诊所开展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的治疗室操作台抽屉、仓库货架收纳盒中、技工室操作台发现过期医疗器械共4种。另查明产品使用期间,当事人未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近效期按时进行检查并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并记录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1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松阳县某美容服务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着1瓶低分子透明质酸原液(化妆品原料)。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询问、美容项目的对比、调配流程的了解,现场确定当事人按比例在低分子透明质酸原液中兑入纯净水,配制成面膜精华液给顾客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淘宝“某厨卫电器”购买的某品牌煤气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怀疑买到了假货。执法人员委托商标所有人进行专业鉴定,发现该产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立即对举报信息、实物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已达到涉刑移送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松阳县公安局,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3年4月3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依法对松阳某香烟酒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扣押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

  ”的白酒42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均未查验及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许可、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松阳县某餐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与当事人工作人员核实标题为“39.9元 嗨吃券”的宣传活动卡,该卡内容含“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经现场电话联系该店具体负责人,其称上述宣传活动卡系该店委托第三方制作并对外宣传发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起投诉举报称某美食节摊位存在用鸭腿冒充兔腿等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摊位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摊位悬挂、张贴含有“烤兔腿”等字样的宣传招牌,但现场未发现该摊位上有兔腿原料,仅发现某某牌香辣伊腿若干(配料表:鸭腿、饮用水、淀粉、植物油等)。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的烤兔腿是用鸭腿为原料烤制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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